11月28日下午,中电联研究室主任潘荔在由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简称“电促会”)主办的“2013电力行业竞争情报报告会”上做了题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电力行业发展影响及建议”的报告,介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详细列举了火电厂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环保法律法规对电力发展的影响。
在电力发展过程中,环保的制约因素越来越重要,占比的权重也越来越大,因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行业的发展产生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显现的越来越强。
潘荔首先对电力行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范畴性的释疑和归纳。近30年,我国已经制定了环保相关的法律9部,自然资源类的法有15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等。她指出,日趋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总体上促进了电力环保工作,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推动了结构调整,加大了电力行业环保投入。
潘荔系统分析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她指出,近期,电力行业高度关注《环境保护法》修订和《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工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一是法律修订滞后与新的环境管理问题;二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三是责权利不一致;四是管理边界不清等。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表电力行业对《环境保护法》提了如下几点修订建议:
第一,明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作用以及与相关污染控制法律之间的关系。比如,对火电厂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放标准、水土保持、排污收费等制度以及相关经济政策配套上,不同的法律存在很不协调的地方,执行过程中大量存在矛盾、交叉、重复、不公平的情况。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应从法上、从根上解决上述问题。
第二,根据责权一致原则,建议《环境保护法》明确各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明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细化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管理职责、充实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法人、行业组织、公民的责任等。
第三,调整几项重大环境管理制度或规定。包括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上升到法规层面;将现有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简化;取消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三同时”制度;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相关的程序;在排污权交易没有实施的前提下,取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用排放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取消对达标企业的收费制度,改为超标罚款制度等。